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参保缴费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我市自2024年8月起开始征收,按照省文件要求,应从2024年1月份执行,现补收2024年1—7月按国家基准费率的差额部分。参保缴费单位务必于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逾期将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