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城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2025/04/01 1.5w 阅读 283 点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规范行政检查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经征求意见并依法审核,共梳理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50个,现将名单予以公示。

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检查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检查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严格履行委托执法相关程序规定。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检查主体名单依据法律法规修订和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及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宣城市市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