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电子烟零售点的设置适用《安徽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制定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动态平衡的原则,逐步构建“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
第二章 布局模式
第四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规划与市场相协调,宣城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为主,距离调控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五条宣城市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卷烟销量、人均可支配收入、常住人口数等因素,确定县级辖区指导数总量上限并在宣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自主分配确认本辖区中各区域(乡镇、街道)的零售点指导数上限,通过属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条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无互补营销关系的,与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离不低于500米。
本条所称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器乐、复印照相、彩票书店、网吧、宾馆酒店、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蛋糕烘焙、粮油散酒、花卉水果、仪器珠宝、床上用品、服饰箱包、车贸服务、修理加工、寄递配送、中介劳服、旅行服务、婚丧祭祀、金融证券、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渔具水产、宠物医服、家电家具、五金建材、装饰装潢等。
主营业务的判断不考虑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经营场所内实际经营现状为标准。
第七条城市、集镇街道和公路沿线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在遵循区域指导数上限的基础上,应当同时遵循以下标准:
(一)城市街道: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1);
(二)乡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2);
(三)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八条以下特定场所在遵循区域指导数上限的基础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常住人口30户至100户的自然村(队/组)、新型农村社区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超过100户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常住人口50户至150户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的商业门面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超过150户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旅游景区、大专院校、农(渔)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的内部,每个单位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3个;
(四)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每幢楼宇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五)专业(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内部(不含沿街门面房)的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实际经营门面总数的3%。门面数量以市场主管部门文件确认的数量认定或实际数量认定,计算百分比结果后不足1个的可设置1个,超过1个的向上取整;
(六)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内、物流园区内,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九条分别依据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设置的两个零售点之间,相互不作为布局参照。
第三章 倾斜性情形
第十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有以下且无禁止性准入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距离和总量限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限制:
1.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规划第十七条要求的持证零售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学生日常出入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内,于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经营主体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在过去3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从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算),原许可证被注销后3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
4.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所有遗属只能申请办理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本规划实施后新交付投入使用的封闭式居民小区、购物中心、大型专业(综合)市场、商业综合体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6.A级以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部加油站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7.城市范围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乡镇范围内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8.设置项目部且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建筑工地中生活区内部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9.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10.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本规划第五条、第八条限制,第七条距离限制标准降低50%:
1.持有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本省范围内申请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城市范围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乡镇范围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3.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规划第五条、第八条要求的,不受第六条限制,第七条距离限制标准降低20%:
1.客房数量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
2.可承办100桌以上宴席的饭店、宴会中心。
(四)其他经营主体在享受了本规划距离倾斜政策的残疾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证经营户周边申请办理许可证,不受与该残疾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证经营户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享受办证倾斜政策的残疾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本规划中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指申请人仅申请“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范围,且能够提供雪茄烟专业服务和体验,有相对固定的雪茄烟专业存储设备的雪茄烟销售场所。
第十三条雪茄烟零售点数量实行年度总量规划与区域动态调控。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雪茄烟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全市各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由宣城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制定并公布全市及各区域(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市、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的规划数量。达到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经安徽省烟草公司宣城市公司评审认定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设置不受本规划的第五条、第七条限制。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与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互不作为许可证实地核查的参照物。
第十五条申请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时,若存在本规划第五章禁止性情形的,不予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六条经营场所已办理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再另行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应符合相应许可事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五章 禁止性情形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报刊亭(不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装箱房、铁皮棚、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乡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旅游景区和工地的临时建筑、集装箱房、活动板房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门卫(物业)值班室等非商业经营区域,以及“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等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的情形(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务含燃气、化工、农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内部的;
4.其他依法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的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八条本规划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机动车道的黄虚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十九条在本布局规划施行前提交办证申请,布局规划施行后作出决定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选择适用原布局规划或本布局规划。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相关名词解释。
(一)固定经营场所:建筑原则上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面向公众经营,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且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定的固定摊点。
(二)经营面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为准,不含生活、办公、仓库以及非商品展示的其他使用面积。
(三)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自动售货形式包括以无人超市、无人商店形式进行销售或店铺现场无人、采用后台监控形式进行销售。其他形式包括购买人仅需通过扫码、投币、抽奖等形式即可自行拿取烟草制品,无需销售人员参与的销售形式。
(四)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五)幼儿园:指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
(六)间距:指行人可正常行走并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距离。
(七)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八)新型农村社区:由若干行政村合并或单个行政村统一规划建设形成的新型社区。
(九)商用办公楼宇:位于城市商务区,用于出租给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十)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通常包含数十个甚至数百个服务场所,业态涵盖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店、杂品店以及娱乐健身休闲场所等。
(十一)专业(综合)市场: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且相对独立的场所。
(十二)品牌连锁便利店: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小于”“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原《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宣烟法〔2023〕71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级政策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