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25〕4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8月25日
宣城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宣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农民建房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8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5〕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中心城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宣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节约用地、先批后建、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四条【管理单位及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民建房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受理、分级审批及建设监管工作。
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为本辖区的辖区管理单位,其余区域辖区管理单位为宣州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 管理及建设要求
第五条【分区划分】依据批准的《宣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按照用地布局和市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权划分,将431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分为三个区域(具体详见附图)。
一类区域:东至水阳江,西、南至沪渝高速公路,北至宣南铜高速公路,总面积约76平方公里;
二类区域:主要指市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范围内,除一类区域以外的长桥路、青弋江大道、人和路、泰和路、南漪湖大道、宣南铜高速公路、水阳江等围合区域,总面积约169平方公里;
三类区域:中心城区内除一、二类区域以外总面积约186平方公里范围。
第六条【分区管理】对各区域农民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分区管理:
(一)一类区域内,除D级危房翻建外,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民住房。
(二)二类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农民住房,可批准改建、扩建和翻建。
(三)三类区域内,可批准农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
第七条【统建管理】鼓励和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到农村集中居住区集中建设。农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选址、建设管理、入住条件等,由辖区管理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研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筑要求】 农民建房按照经济、适用、绿色、美观、安全的要求,结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的规定。在二、三类区域内申请农民建房,建筑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物层高不超过4米。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鼓励引导农民在宣州区住建部门发布的《宣州区农房设计图集》内选型。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报材料】 农民申请建房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等;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书面意见;
(五)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房屋设计方案;
(六)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可用奥维地图、百度地图等App工具测定的经纬度),受理后相关人员需现场核实;
(七)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分级审批要求】 农民建房实行分区分级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一)一类区域农民建房由辖区管理单位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二类区域农民建房由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后,报辖区管理单位审批,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类区域农民建房报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审批,报辖区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办理程序】 农民申请建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上报审批时间),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分区分级审批,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发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农民建房所在村公告栏张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农民建房经依法许可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放线、验线,监督申请人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
(四)农民建房竣工后,申请人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相关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规划核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按要求整改。
(五)申请人持规划许可文件、规划核实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农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宅基地申请时,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许可实施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农民建房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可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规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民建房应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规则,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有效期】 农民建房许可文件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在许可期届满30日前,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分级审核同意后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许可文件自行失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管要求】辖区管理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巡查、监管,对未取得许可文件或未按许可文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范围外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外、宣州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区域,按照宣州区农民建房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宣城市中心城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分区管理图》
附件1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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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户籍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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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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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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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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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及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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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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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 1.新建 2.改扩建 3.原址翻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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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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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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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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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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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意见 |
东:年月日 |
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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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年月日 |
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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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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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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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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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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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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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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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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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宅基地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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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宅基地及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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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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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东至:南至: |
建房类型: 1.新建 2.改扩建 3.原址翻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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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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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点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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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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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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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意见 |
东:年月日 |
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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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年月日 |
北: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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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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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意见 |
申请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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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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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