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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2019/06/17 5.7k 阅读 293 点赞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宣政秘〔201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90元/月·人。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绩溪、旌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30元/月·人,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标准提高到59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1055元/月·人。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均为770元/月·人。

三、执行要求

2019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7月份执行,并同步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2019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于7月份执行,并按月发放。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