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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2018/11/30 7.8k 阅读 159 点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印发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

定标准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8﹞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

1.城市棚户区范围认定。主要是包括位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棚户区、国有工矿和林区棚户区。

1.1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环境“脏乱差”的区域。

1.2城市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KJGJ125)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1.3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市居民,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1.4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含管护用房)危旧房屋。

2.城市棚户区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2.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城市棚户区以约20年及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约15年及以上的房屋为主。

2.4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2.5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2.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易淹易涝、影响泄洪等其它安全隐患。

2.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分户厨卫等)。

2.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排水设施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2.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2.10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房屋。

3. 城市棚户区认定依据

3.1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

3.2能证明水、电、气、交通、排水设施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

3.3房屋安全评估材料。

3.4消防安全评估材料。

3.5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材料。

4.禁止将以下项目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4.1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和文物修缮为主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

4.2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4.3项目名称或性质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

4.4区域内主要为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项目;

4.5小区配套、养护、美化、亮化、绿化、外立面维修项目;

4.6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7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