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宣政〔201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司明电〔2019〕22号)要求,决定废止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
一、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宣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70号);
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和电网安全的实施意见(宣政〔2011〕103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