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统一法律援助法相关条款适用
| 浏览次数: 来源:宣城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11-02 11:20 |
日前,宣城市印发《关于统一法律援助法相关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就法律援助管辖等争议较多的条款进一步统一适用。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合全市工作实践,聚焦案件办理、服务供给、权利救济、监督管理等工作链条中的共性疑点难点,厘清适用边界、统一工作标尺,着力消除县(市、区)之间受案尺度差异。通知在制度设计上,统筹依法履职和人民中心双重目标,如适用法律援助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统一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司法鉴定、公证属于法律援助保障范畴而非具体服务形式,如适用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三条,统一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提出,可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困难群众提供代书服务等。
下一步,宣城市法律援助工作将通过统一条款适用,破解实务争议,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规范案件受办,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公信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