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无偿献血激励
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无偿献血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宣城市无偿献血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宣城市血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激励的对象是为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与个人。
第三条 市级无偿献血激励表扬每两年举行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按照规定的激励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无偿献血激励奖项分为“宣城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宣城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宣城市无偿献血优秀工作者”和“宣城市无偿献血标兵”。
第五条 宣城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用于激励已建立健全的无偿献血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体系,较好完成无偿献血招募工作,无偿献血满足本辖区临床用血需要且辖区内献血人次占辖区常住人口1%以上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宣城市无偿献血先进单位,用于激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工作,较好完成无偿献血工作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集体。
第七条 宣城市无偿献血优秀工作者,用于激励在无偿献血宣传、组织、招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具体分管或从事无偿献血工作人员。
第八条 宣城市无偿献血标兵,用于激励获得国家表彰的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献血星级志愿服务奖和造血干细胞捐献奖获得者。
第九条 奖项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激励。具体由宣城市无偿献血领导组办公室实施。
第十条 对获得“宣城市无偿献血标兵”的无偿献血者由宣城市无偿献血领导组办公室颁发“宣城市无偿献血光荣卡”,持卡者本人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市域内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在市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
(三)在市域内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不含公园、旅游凤景区内车船、游乐设施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激励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全血200毫升按1次、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计算。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无偿献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