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深改委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聚焦解决“四好农村路”发展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体制顺畅、权责清晰、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加快构建安全畅通、绿色文明、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农村公路网络,为我市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速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交通运输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市级统筹、县级负责、乡村协同、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市、县、乡三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支出全额纳入同级人民政府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路长制高效运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里程不低于5%,技术状况中等及以上比例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以下权责清单,做好相应工作。
(一)市级统筹指导监督。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制定农村公路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落实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并对养护资金进行监管,支持、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批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督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扶贫局等根据本部门职责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积极支持、引导、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县级落实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明确县、乡两级相应机构承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按照路长制要求统一招聘乡村道路专管员,要求每个乡镇(街道办)落实1-2个农村公路管理专职岗位。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文明办、发改、公安、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应急、扶贫等相关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清单并督促落实,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着力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
(三)乡村级履行乡村道管护职责。乡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落实乡级农村公路管理专职人员,探索将乡村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执法职能。负责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制度,组织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和安全应急工作。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四、保障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农村公路的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
1、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3、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4、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5、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加大财政性资金保障力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属于县级事权,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应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相关政策,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县级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与农村公路里程、地方财政、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年限不超过5年。
从2022年起,县级财政应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落实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市级财政每年除继续安排500万“四好农村路”以奖代补资金外(见《宣城市委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宣发〔2018〕24号)文件),再安排5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级配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县级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足额落实养护工程配套资金,保障每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里程不少于总里程的5%,同时应安排必要的水毁和冰冻雨雪应急抢险抢修资金。
(六)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有效使用。各级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侵占挪用资金,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省级补助养护工程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配套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作为机构运行和管理人员经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
(七)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采用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绿化和驿站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提高农村公路抗灾能力。
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八)建立群专结合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建立群专结合的养护运行模式。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采取专业化养护;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采取设计、施工、质量控制一体化招标。零星小修与日常保养采取划片区集中发包,或者与乡村环境卫生保洁打捆发包。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养护与干线公路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投入,优化养护作业,提高养护水平。鼓励养护企业招聘沿线群众参与日常养护,积极开发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九)健全农村公路路长管理网络。各县(市、区)要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体系及路长联席会议制度、巡查制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切实发挥路长职能。各地要探索将农村公路管理纳入乡村网格化管理体系,发挥条块结合、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到边到底的基层网格化管理优势,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工作。
(十)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应急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及安全应急工作,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制定专项方案,落实资金,逐步完善。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息归集,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一)加强公路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办法,推进通过民事赔偿保护路产路权,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模式。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按“县统筹、乡管理、村监督”的模式,健全乡村道路专管员管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募人岗相适的乡村道路专管员,负责一定范围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养护监督等工作,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完善培训、考核激励机制。乡村道路专管员可优先选用有公路建设养护经验的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本地户籍人员。
(十二)开展农村公路品质示范路创建。各县市区要坚持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理念,按照“公路基础好、路域环境美、服务效果优”的标准,加强山、水、田、林、村、宅等全路域空间环境要素的统筹规划,积极开展好农村公路品质示范路建设,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向质量效益方向发展,为发展全域旅游、特色产业、建设美丽乡村提供更高品质的交通基础设施。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加强全市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和指导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本方案精神,深入分析本地农村公路发展实际,于2021年4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乡、村压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十四)规范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县级要对燃油税列支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等支出进行摸底,从2022年起不再占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保障。
(十五)强化考核监督。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重点考核责任落实、资金到位、管养成效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对乡级政府的督导、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计划安排、资金分配等挂钩,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十六)加大政策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注重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宣城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200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