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
宣政办〔2014〕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台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4〕20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8 号)文件要求,有效吸引和承接台商投资,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化程度,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全面推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台商投资促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对台产业招商。加强对台湾产业现状、发展动态和转移趋势的研究,为台商投资促进工作提供准确信息。紧盯汽车零部件和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编制台商目标企业导引图,全力开展产业招商和产业链配套招商,努力形成产业集聚。紧盯重点区域,在昆山、东莞、深圳、广州等大陆台资产业集中区域设立招商办事处,积极对接重点台资产业,开展驻点招商。立足我市主导产业,编制产业招商手册,有重点瞄准台湾目标企业对接。特别是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设备、新材料、食品医药、专用数控机床制造、工程机械等我市已具有一定基础的产业。要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宣城发展实,针对台湾产业发展特点,策划、论证一批重点对台招商项目。建立台资企业客商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积极向台资企业广泛开展宣传推介。
二、创建特色合作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区域内台资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台湾工业园区、台湾创业产业园等各类特色对台合作园区,按照“一园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创造适宜台资发展的环境,推进台资企业集聚发展。支持组建宣城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此为平台加强与台湾工商协进会、昆山台商协会等商(协)会的联系与交流。聘请重点台商和宣城籍台胞担任我市招商顾问,积极开展委托招商和中介招商。
三、优先土地供应。对台商投资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优先给予安排。台商投资的学校、医院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台胞投资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为工业生产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台胞投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台胞投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但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四、加强资金扶持。适当延长台胞投资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对落地的台资(商)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创新融资服务方式,通过风险补偿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台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优化服务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构建台商投资审批“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宣工作和居住的台资企业台方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住房;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申请购房贷款。台资企业用工,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同等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台胞子女在宣城接受义务教育、上幼儿园,可以任意选择学校(幼儿园)就读。参加中考的应届台胞子女可享受省教育厅当年规定的加分优惠政策。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为台胞就诊提供便利。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胞,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辅导和考试合格后可直接换取大陆驾照(大型客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驾照除外)。
六、强化组织保障。把对台招商纳入全市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成立对台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台招商重大事项,负责对台招商相关协调服务。加大入台招商密度,通过政界推动、企业对接、民间往来,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对台招商新格局。市委、市政府领导按季轮流带队赴台开展招商活动,各县(市、区)定期组织小分队深入一线对接台企,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