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的实施意见
宣政〔2013〕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管理,严格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节水减排、高效利用,保护好生态环境;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目标。确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04亿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下降45%,农业用水灌溉利用系数达到0.495;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2%。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供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围绕实施《宣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快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编列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工。
(五)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将省下达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取水户用水计划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停止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逐步建立水权制度,探索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预案等,统一调度各类水源供水。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建设项目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依法不予批准。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应予以整改并依法补办。对在水阳江、青弋江干流及港口湾水库、南漪湖年取水超过100万方的新增取水户,用水申请需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按全省统一部署,合理调整地表水及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八)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推进牛岭水库、凤凰山水库和港口湾水库灌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汤村、扬溪源、粮长门等中型水库早日开工建设。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地关庙水库建设,推进青弋江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东干渠整治工程建设,加快各县市区城区及中心集镇的第二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建设。
(九)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并积极推进非常规水源利用,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把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城市建设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大力发展再生水用于农业和生态,鼓励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洗车等用水使用雨水、再生水。推广雨水集蓄利用技术,建设雨水生态小区和公共建筑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示范。工业园区应实施集中供水、废污水集中处理,并在园区内充分利用。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市、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节水型载体创建,“十二五”期间力争推荐1-2个县申报创建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加强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核,逐步实现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
(十一)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节水技术改造。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把用水定额作为编制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示范区。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建立健全水平衡测试制度,将水平衡测试作为取水大户延续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十二)强化对用水大户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新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对涉及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污染防治区和用水基数较大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制度,“十二五”末基本建成用水大户计量设施远程监控体系,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组织开展用水大户节水等级评比,鼓励用水大户提高节水水平。
四、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管理。2015年前逐步完成市县界断面和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系统建设。从严核定河、湖、库水域纳污容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保部门报送环评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表)及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河流水域,停止新增项目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并逐步核减排污量。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布宣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定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宣城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江河源头区的保护。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成立宣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加强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发改委、住建委、规划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出台《宣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一票否决、挂牌督办制度。
(十七)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积极配合完成全国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成市级水资源管理监控系统,对年取水量地表水大于2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大于5万立方米的取水计量设施纳入市级在线监控系统。加强监控能力建设,定期发布《宣城市水资源公报》和《宣城市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通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理顺节约用水管理体制,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成立宣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加强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市县两级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和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经费要予以重点投入,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保障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经费。
(十九)加强水资源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列入学校教育、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宣传教育作用,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倡导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